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產品、偽劣電子煙產品鑒別檢測(以下簡稱鑒別檢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開展鑒別檢測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鑒別檢測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公益原則,確保檢測結論科學、準確、權威。
第四條??鑒別檢測工作涉及的相關方應對鑒別檢測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機構與要求
第五條 檢測機構負責承擔所在省(區、市)或指定區域內鑒別檢測工作。
第六條??檢測機構應確保開展鑒別檢測工作的公益屬性,應確保從事鑒別檢測的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管理體系和開展的鑒別檢測業務等有效受控,并建立相應的電子煙真品實物或有關技術資料庫。
第三章 委托與受理
第七條??鑒別檢測的受理范圍:
(一)司法機關的委托;
(二)行政執法部門的委托;
(三)其他檢測機構的委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委托。
第八條??檢測機構有權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不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
(二)委托方未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委托方提供信息不全或不真實的;
(四)樣品數量或狀態不能滿足鑒別檢測需要的;
(五)無相關技術資料或因技術條件限制等客觀因素無法鑒別檢測的;
(六)同一委托事項已由其他檢測機構出具明確結論報告的;
(七)檢測機構無法承擔完成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檢測機構應根據自身具備的資質和技術能力與委托方充分溝通。對于受理的委托,檢測機構應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雙方責任、義務、復檢等事項。對于不予受理的委托,應告知委托方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條??委托方應對委托事項及其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委托鑒別檢測事項與監管執法工作相關的,委托方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抽樣送檢。確因技術條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況,委托方可通過協議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抽樣。
第四章 檢測依據和結論
第十一條??鑒別檢測依據包括:
(一)《電子煙管理辦法》;
(二)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及相關標準;
(三)電子煙真品實物或有關技術資料;
(四)電子煙生產企業出具的證明或說明;
(五)執法部門提供的視頻、圖片、信息等證據材料;
(六)檢測機構確認的實驗室方法或研究成果;
(七)其他能夠得出或輔助得出結論的相關信息或技術等;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根據電子煙產品生產、品牌持有企業提供的證明或說明等,明確判斷被鑒別檢測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
(一)未經電子煙產品生產、品牌持有企業的許可,使用與其電子煙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
(二)未經電子煙產品生產、品牌持有企業的許可,使用與其電子煙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明確判斷被鑒別檢測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偽劣電子煙。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或失效、變質的;
(二)偽造產品產地的;
(三)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
(四)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摻雜、摻假的;
(六)以假充真的;
(七)以次充好的;
(八)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九)未經許可生產且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十)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為偽劣的其他情形或足以判斷為偽劣的。
第十四條??明確判斷被鑒別檢測樣品同時具有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和偽劣電子煙情形的,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電子煙。
第十五條 明確判斷被鑒別檢測樣品無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之情形的,為真品電子煙。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無法明確判斷得出鑒別檢測結論的,可根據需要在檢測報告中給出“無法明確判斷是否為假冒注冊商標電子煙、偽劣電子煙或真品電子煙”的說明或符合樣品實際情況的其他說明。
第五章 檢測實施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對鑒別檢測事項作出科學客觀、合乎邏輯的判斷。檢測報告僅對委托樣品負責;赴現場抽樣的,檢測報告僅對當次現場涉及的樣品負責。
第十八條 鑒別檢測一般由檢測機構留樣,留樣應滿足復檢需要。委托方對留樣事項另有要求的,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
第十九條 委托方對檢測報告有異議的,可按照委托協議相關約定對原委托樣品留樣進行復檢。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報告結論一致的,應書面通知委托方;復檢結論變更的,以復檢檢測報告為準并同時收回原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在接受委托后,因客觀因素無法完成委托事項需要終止委托的,應及時告知委托方終止委托。
第二十一條??檢測機構應按照資質認定有關要求管理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含紙質、電子等形式)。委托方對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另有保留時限要求的,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
第二十二條??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從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所出具的鑒別檢測結論與事實不符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抽樣方法
2. 鑒別檢測方法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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